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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体育手机登录:中日韩传销犯罪的法律规定之比较研究

2023-10-04 00:32 作者:eb体育登录 浏览:
本文摘要:随着超级市场以及网络营销的蓬勃发展,作为零售业日益注目的营销手段之一,传销,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却仍然正处于较为失望的境地,很难从直销的阴影中瓦解出来。

随着超级市场以及网络营销的蓬勃发展,作为零售业日益注目的营销手段之一,传销,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却仍然正处于较为失望的境地,很难从直销的阴影中瓦解出来。不谋而合显然,是理论研究的缺陷以及各种规范没构成系统的法律法规所造成的。

这对于中国的传销行业的合法有序发展特别是在是对于直销活动的遏止和压制,都是过于的。本文对中日韩直销犯罪的法律规定展开阐述和较为,目的对我国直销与传销的法律明确提出完备之建议。

关键词:多层次传销直销的组织领导直销罪无限连锁链避免法一、直销与传销的发展历程  美国第一家以传销的方式来销售产品的公司是正式成立于20世纪40年代初的CaliforniaVitamins,这就是后来安利公司,其在1972年并购了纽崔莱公司,直到20世纪90年代,安利、纽崔莱转入中国市场,传销行业早已在日本,韩国,欧洲等许多国家蓬勃发展并成熟期。  直销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传销模式蓬勃发展后,不少企业利用传销的销售方式以及多层次传销的多层式酬金分配方式,建构了所谓的“金字塔”经销公司,也就是臭名昭著的“老鼠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1975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安利公司为“使用非法经商手段的公司”,并意欲查禁。安利公司经历4年的希望花费400万美元,在1979年为自己更正,并且使传销这一销售方式被世人接纳和注目,并使传销这一经济活动打上合法与合理的标签,使其沦为一种极具发展前途的新兴行业。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市场的市场需求和零售行业的蓬勃发展,美国的传销公司争相在日本韩国等国家登岸并较慢发展,中国的传销行业跟上很晚。

从美国的传销企业雅芳转入中国的一路艰辛固定翼开始,中国的传销行业只有二十多年的历史。20世纪90年代,传销才传遍我国,传销人员像滚雪球一样转入了传销行业,各种各样的传销公司在一夜之间冒了出来,由于制度与规范的缺陷,这其中大部分是归属于直销犯罪的组织。1998年前后,直销犯罪的危害最为相当严重,许多人被直销犯罪所害,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所以,我国被迫于1998年4月18日发文全面禁止直销不道德,其中,也还包括合法的传销不道德。

但是,传销经济,与直销犯罪,从本质上是有所不同的,传销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零售行业的最重要部分,传销是国民经济的转型和发展所必须的。所以,在2001年我国重新加入WTO后,为了与世界互通,以及还清对欧美等国中止对“无相同地点的杂货或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容许”和“国民待遇容许”,我国于2005年分别施行了《禁令直销条例》以及《传销管理条例》[欧阳文章,中国传销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p23]。

二、中国直销犯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禁令直销条例》[法律工商小全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以及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组织、领导直销活动罪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直销犯罪的特征以及基本内容,首先,其客体十分复杂性。根据条例与法规的规定,直销类犯罪,侵害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公民的个人财产权。

其次,其客观特征展现出为的组织和领导直销活动,妨碍市场秩序,并情节严重的不道德。第三,其主体,在我国只还包括自然人,不还包括单位,第四,该不道德的主观方面展现出为必要蓄意,具备非法牟利的目的。

  笔者指出,禁令直销条例三十条,虽然规定的极为精细,但是仍有不足之处。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则只是对的组织、领导直销活动罪展开了规定,对直销犯罪的明确不道德特征以及违法性展现出并没更进一步的规定。

经济活动复杂多变,我国现有的直销犯罪的规定另有不足之处,亟需完备。三、我国直销犯罪的法律之缺失  我国的《禁令直销条例》以及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的组织领导直销罪对于直销犯罪所作的定义,特征并不引人注目。我国对于直销的定义只说明了直销犯罪是一种发展人员以及交纳费用来获得资格并牟取不不顾一切利益的不道德,其他妨碍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平稳等并不是直销犯罪的引人注目特点,而是一般兜底条款的相同模式。

对于由传销活动的规范缺乏而引发的直销活动的洪水泛滥,这样的定义就变得十分模糊不清和脱节。其主要缺点有二。  1、误解多层传销与直销  多层传销与直销,在实践中的运营模式是十分相似的,意味着靠《禁令直销条例》《传销管理条例》以及刑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十分无法区分的。

所以,我国采行的方法是回避多层传销的规定,这样,就变得多层传销正处于十分失望的状态,很难界定其到底是合法还是违法。所以不会经常出现许多情况如,只要所谓单层传销,就不会被归属于非法传销的范围之内。反之,若是一个非法传销的组织知道运用无限连锁链的方式展开直销,因为法规的缺陷,也很难被确认为直销。如果都一竿子打杀,那对传销活动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毫无疑问是有利的。

有的学者还明确提出,多层传销就是直销,但是,不论在我国的《禁令直销条例》还是在刑法之规定,都没作出如此规定。可见,我们对其的误会之浅。  虽然我国的法律中没关于多层传销的规定,但是在韩国美国等国家,都对其展开了较为科学和明确的规定。

如韩国《直销法》,就对多层传销展开了定义和规定,美国的安利、纽崔莱公司,也皆是以多层传销的方式转入各国市场的,可见,多层传销是一种更加有活力的营销方式。可是,在我国法律中,多层传销却变得名有异言不顺。  2、无法对直销犯罪展开有效地的防治  刑法和刑罚的目的,并某种程度是惩罚犯罪,更加最重要的是要预防犯罪。

我国的《禁令直销条例》以及我国刑法关于的组织、领导直销犯罪的规定,更为侧重对直销犯罪的牟取非法利益以及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结果的惩处,对其防治,我国的直销犯罪的规定还必须更进一步的完备。  以下,笔者对日本《无限连锁链避免法》以及韩国《直销法》展开阐述和研究,目的对我国直销与传销的法律明确提出完备之建议。  四、日本、韩国直销犯罪的法律规定1、理解日本《无限连锁链避免法》[(1978年II月11日法律策101号)1979年5月11日实行、1988年改动,中国传销联盟http://www.cnMLM.com整理,笔者再行整理之]  日本的《无限连锁链避免法》虽然只有七条,但是仍旧可以基本引人注目直销犯罪的特征以及规制方式。  第一条(目的)  鉴于无限连锁链销售模式的资金链最后不会经常出现断层,并且这种销售方法又利用人的侥幸心理,给大部分参加者导致经济损失,本法律禁令该种不道德,并通过有关防治和普法的活动作出规定,避免无限连锁链所带给的社会危害。

  第二条(定义)  本法所指的“无限连锁链”定义如下:交纳钱财或者出售商品的参加者无限制地减少,在前重新加入的成员的位次在再行,在其后参与的人员以两倍以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的递减,后来参加者的位次根据其参与的顺序分列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员从位列其后的成员所交纳的钱财中获得低于自己先前参与时交纳的费用或者出售商品的资金。“无限连锁链”所指的就是以以上方式来分配资金财物的的组织。

  第三条(禁令无限连锁链)  本条明确规定了,禁令开办,经营,以及诱使他人参与无限连锁链直销或者对此类不道德唆使或协助。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任务)  国家一级地方公共团体必需希望专门从事有关防治无限连锁链直销的调查以及普法活动。

  第五条(处罚规)  开办或者经营无限连锁链直销者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并罚。  诱使他人重新加入无限连锁链直销为直销人员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第七条  唆使他人重新加入无限连锁链直销者,判处二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韩国《直销法》  在韩国虽然没直销犯罪的分开法律,但是在其《直销法》中,对多层传销展开了科学和明确的规定,其在防治直销诈骗犯罪的方面,也有不可忽视的起到。

  韩国在其《直销法》中,把传销定义为,“传销,是一种交易,是一种对于在商店、销售部和营业处以及通商的产业部门列出出来的营业场所之外的地方的产品和服务,通过签定销售合约,展开销售并缴纳缴付的交易。”[欧阳文章,中国传销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p23]其中,“签定销售合约”,就是汲取国内外多次经常出现根本性传销诈骗活动的教训基础上作出的,这样,就可以从法规的约束上,避免传销诈骗活动的经常出现。  对于单层传销,我国《传销管理条例》早已做到了许多规定,在此仍然对其展开赘述,以下,笔者对韩国《直销法》中的多层传销之有关规定展开阐释和研究。韩国《直销法》对于多层传销的规定分别规定在其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中国传销联盟http://www.cnMLM.com整理,笔者再行整理之]。

  第七条多层次销售  多层次销售采行以下经营形式: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者允诺,若专门从事下列活动将获得类似收益,并且销售者通过两层或多层次的方式倒数单体性扩展。   A、从产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供应者处出售产品和拒绝接受服务,然后销售给消费者。  B、发展某些或所有出售其产品的消费者作为他的下线销售商。这些下线销售商再行以某种程度的方式专门从事他的话一动。

  第八条类似收益  首先它是一种零售差价,这种差价是传销人员通过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取得的。其次它是一种发动奖金,这是多层次传销公司缴纳给多层次直销商的一种奖金。  第九条发动奖金  发动奖金是一种经济收益,是根据多层次直销商对他的多层次传销的组织的管理和对其下线的培训而缴纳给他的奖金。

  日韩直销犯罪之法律规定对我国的救赎与糅合  1、具体法律目的,科学定义直销  首先,在日本的《无限连锁链避免法》中,第一条目的中,就明确提出了直销犯罪的危害在于资金链的最后脱落,是利用人的侥幸心理,不会遭到相当严重的经济损失,并拒绝国家和社会团体对直销活动展开防治和普法,以提升公众的警觉,增加损失。该法还在第二条定义当中具体的提及了,直销犯罪是无限制的以大幅提高的方式减少参加者,并说明,直销的组织中,“位次在先的成员从位列其后的成员所交纳的钱财中获得低于自己先前参与时交纳的费用或者出售商品的资金。”这是直销犯罪区别于多层传销的两个最重要的特征,有具体的特征,给直销犯罪以科学的定义,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佳的防治直销犯罪。

  其次,韩国《直销法》传销的定义中的,展开传销不道德必需“签定销售合约”这一条件,就是汲取国内外多次经常出现根本性传销诈骗活动的教训基础上作出的,这样,就是为了从法规的约束上,避免传销诈骗活动的经常出现。这比起于我国,过分侧重对直销犯罪方的制裁以及对结果的惩处,也更加能对直销犯罪的经常出现以及直销犯罪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不予防治。  2、明晰多层传销与直销的界定  多层传销与直销有本质的区别,在韩国的《直销法》中,我们可以显现出多层传销的特征主体以及销售模式。

如其第八条规定,所谓类似收益,是一种零售差价,这种差价是通过传销者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取得的。并且,它是一种发动奖金。其第九条还规定,发动奖金,是一种经济收益,是一种合法的经济收益。

由此可见,多层传销是一种合法的经济活动,只是其较为无法规制。但是无法规制并不是助长该经济活动或对其漠视的理由。对于此,我国不应糅合韩国《直销法》中关于多层传销的规定,为多层传销更正。  3、完备法律,实施《直销法》  笔者指出,糅合日韩的传销直销之法律经验,对于我国直销与传销的法律之完备,最显然的,是应该制订单行法律不予规制。

  我国目前并没分开的商法典,商事不道德的有关法律规制仍然夹杂在民事法律规定中,但是商事不道德较之民事行为却更为简单,夹杂在一起并不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我国的传销与直销的法律,无论是在民事法律还是商事法律中都没很多的反映。

所以,笔者指出,可以对其再行展开单行法律,分别制订《直销法》与《直销法》,并不同于工商管理条例,作出十分精细的程序规定,而是从本质上对其性质和特征作出规定,以清晰直销与传销活动的违法性和合法性。虽然任重而道远,但是我们不应逐步发展并不断完善我国传销与直销之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1、欧阳文章编成中国传销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2、法律工商小全书编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3月3、中国传销联盟http://www.cnMLM.com4、黄云太《刑法修正案(七)理解》http://www.rmj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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